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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初级经济法答疑五

发布时间:2005-08-04 22:31:18

1、请问产权与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解答】产权是改革开放以来引入的概念,尽管它与所有权都含有依法占有财产权利的意思,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权与产权在经济学意义上是有区别的:

  其一,所有权是绝对或普遍的权利,即由法律赋予所有者的独占权对于任何人都是有约束力的,除了法律禁止,所有者可以自由行使对自己财产的各种权利;产权是相对权利,即它是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在交易中形成的权利关系,这种由契约及其他方式规范的权利关系约束的是参与特定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行为。

  其二,产权是一组权利,在交易中是可以分解的,如房屋租赁等。当产权分解后,所有者对所有权的行使就受到了某种限制。

  其三,产权与所有权相比有着更广的外延,它不仅包括通常的物权,还包括股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其他权利形式。甚至某些不能成为所有权内容的权利,如对清新空气的享用权,也能成为产权的形式。

  其四,所有权通常是指财产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还指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权益。例如,尽管甲拥有奶牛,乙拥有麦田,但除非经特别允许,奶牛无权到麦田吃麦苗,这种禁止并不妨碍当事人对奶牛拥有的所有权。这种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也是产权。

  2、我想请老师给我讲解一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解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3、请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时候,是否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解答】这要区别不同的公司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这也是股东会的一项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所以要分别记忆。

  4、请问临时会议的条件中的"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是指"1/3以上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还是监事不受1/3的限制?

  【解答】关于这点,比较容易让人误解,但是请大家注意教材中"或者监事"前面是有标点符号"、"号的,所以就说明临时会议条件中的"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中的"1/3"是对董事的限制,监事不受1/3的限制,一个监事即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我们可以看一下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中的第四点就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并且没有说有提议人数的比例的限制。所以可以肯定的是,"1/3"是对董事的限制,不是对监事的限制。

  5、请问老师:在教材中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的中,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净额"指的是什么?是不是有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还是就指销售收入?【解答】收入净额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退回等以后的收入的总额。也就是纳税申报表的第4行的数额。这一点要与广告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相区别,广告费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而不是净额。

  6、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吗?

  【解答】纳税人为企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纳税人为其雇员或投资者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费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其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可以说是允许抵扣的。

  7、请问"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各指什么?

  【解答】票据的提示承兑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票据的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8、甲工厂向乙工厂购的买了一批原材料生产塑料制品,然后将其生产的产品按出厂价格销售给批发商丙,丙以批发价销售给零售商丁,丁又以零售价销售给消费者。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述交易过程中需缴纳增值税的环节有哪些?

  【解答】各个销售环节都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甲工厂向乙工厂购买了一批原材料生产塑料制品,这个时候对于乙来说需要计算的是销项税额,对于甲来说是计算进项税额。后面各个环节也是同样的道理。

  二、公司法有关案例--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贷款担保公司是否有责任某饮料公司股东张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自己的汽车修理部。为此,张先生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月利率6.26‰等。同日,饮料公司经理赵先生以公司的名义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银行与赵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饮料公司为公司股东张先生从银行的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期间2年,保证的范围是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保证合同中还写明赵先生是饮料公司的经理,此借款是张先生的个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张先生没有归还借款本息,饮料公司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饮料公司连带归还其借款本息20余万元。本案中,银行与张先生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合议庭对此没有异议。

  【案例分析】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本案中,饮料公司的股东张先生为个人的汽车修理部从银行贷款20万元,此债务是张先生的个人债务,与饮料公司无关。饮料公司经理赵先生以公司名义用公司资产为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饮料公司经理赵先生以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债务人张先生、担保人饮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赵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写明赵先生只是饮料公司经理,此笔债务是张先生的个人债务,由此,债权人银行应当知道赵先生无权代理公司,他只是以公司名义为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提供保证,但银行仍与赵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所以,担保人饮料公司对银行的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先生归还银行的借款本息,赵先生以饮料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驳回银行要求饮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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